法庭或公司股東均可結束公司業務。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財政司司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都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否則,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假若公司能償還所有債項(即有償債能力),公司可用成員自動清盤的程式結束業務。假若清盤人認為該公司不能在有償債能力証明書中的指定時間內償還所有債項,可將清盤程式改為債權人自動清盤。
整個程式牽涉多重董事會議﹑股東會議﹑債權人會議﹑委任清盤人,以及在政府憲報刊登決議和通告。
清盤人或任何有關人士在公司解散的兩年內,可向法庭申請將公司的清盤宣佈無效。